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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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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2017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条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对象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及设立,并在本市范围内获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实施HACCP或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

  (三)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按照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标准与规范,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并向省电子追溯系统报送数据。

  第五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流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及注册,并在本市范围内获得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2017年6月30日前实际加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食用油)电子追溯系统的;

  (三)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

  (四)没有因违反《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食品安全追溯相关规定而被处罚的。

  第六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及注册,并获得相应有效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自2012年以来,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或“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并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

  第七条 将食品流通单位加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时间作为基础评分项。以月为单位,2017年前加入的食品流通单位基础分为50分、2017年起1月份加入的食品流通单位基础分为45分、2月份加入的食品流通单位基础分为40分,以此类推,6月份加入的食品流通单位基础分为20分。

  加分项:每月动态上报数据的单位,有记录加5分/月,无记录0分/月;获得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店或酒类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企业加20分。

  以基础评分及加分项进行分数加总为总分,根据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且不超出食品流通单位年度资助名额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第八条 如存在符合第六条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超出年度内资助名额的情况,将以下条件列入优先因素进行分数累加进行排序筛选,最终排名靠前的,确定为年度资助单位: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且能出具有关认证证明材料或现场管理证明材料的,加20分;

  (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加5分;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的,加5分;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的,加5分;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他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加5分。

第三章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

  第九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验原件);

  (二)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以及认证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验原件);

  (四)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食用油)电子追溯系统的,需报送数据的截图等证明材料,需盖公章。

  第十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食品流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当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验原件);

  (二)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流通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三)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食用油)流通单位需报送动态上报数据的月份截图等证明材料,需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报资助,应当提交总公司相应文件以及隶属关系证明;内部职工或师生食堂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验原件);

  (二)加盖公章的《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申报书》(申报单位可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三)已获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的“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或“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以及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证明规范建设“明厨亮灶”的图像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体按照《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建设指引》的要求;提供的画面应当包含:能通过开放或监控镜头清晰监控到餐饮单位食品烹调区、专间(含配餐间、凉菜间、生食海产品间和裱花间)、粗加工区域、面点间等食品操作间(没有面点等相应经营品种的不予提供)、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关键区域;对于仅有一或两个关键区域未实施规范建设标准的,可以使用“参观通道”的方式,要求提供就餐场所醒目温馨提示以及有关实施情况的制度和记录,每日至少提供一次参观厨房的机会;

  (二)提供的图片应清晰,并注明所在区域的名称,体现出“明厨亮灶”的设置方式;

  (三)申报现场递交材料时使用手机播放,时间不超过3分钟,画面应保持原貌,不宜做出特别修饰,确保光线充足、画面清晰;提供该门店外观后,沿加工经营顺序进行拍摄。

  第十三条 除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外,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可作为优先资助的条件。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可自选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有效落实“五常法”“6T”、HACCP、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获得国家注册认可并且有效,评定证书应当获得评定单位的确认,证明材料为认证或评定机构加盖公章的现场审核报告。对于应用“五常法”“6T”等餐饮行业的管理体系未取得认证证书的,可以递交现场管理图片或影像证明,以及有关落实的文件证明材料;

  (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能。须递交本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1.本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状》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查看食品安全管理员被授予的权限是否合理,是否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全过程(采购、加工、经营、人员培训考核等)进行管理,必要时提供有关权责说明;2.近一个月以来的(1)索证索票记录(含所有原料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的许可资质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一览表,具体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模版)(2)食品安全内部自查记录(3)从业人员培训记录(4)健康证及晨检管理记录;

  (三)历年来经常承接我市重大活动饮食接待,须递交以下资料:近5年来有关市、区政府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饮食接待证书、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承办3次以上有效证明确认本条款有效,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餐饮服务单位供应的消费人数每日单餐次超过500人;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最大供餐人数确定消费人数,供餐人数少于500人的,本项均不需要另行递交材料;如果许可证上未载明有关信息,需要另行提供餐饮服务单位注明尺寸的加工图纸和有关供餐人数超出500人的其他证明;对于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的供餐人数不能作为证明内容;

  (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其他由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益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创新提升,或带动本市餐饮行业食品安全规范提升的事项。如主动对社会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自行举办或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本单位承办或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开放日”等公益活动、实施其他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创新举措等。

  第十四条 申报资金资助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规范,不得作为优先资助条件进行分数累加。

第四章 资助额度和用途

  第十五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

  食品生产企业资助额度设两个档区:

  (一)加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为第一档区;

  (二)未加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为第二档区。

  每家资助额度为3万到10万元,一档区可适当增加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深圳市食品流通单位,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辅食、酒类、食用油)种类,食品流通单位资助额度设四个档区:

  (一)同时经营四类食品的为第一档区,资助额度每家最低标准为8000元;

  (二)同时经营其中三类的为第二档区,资助额度每家最低标准为6000元;

  (三)同时经营其中两类的为第三档区,资助额度每家最低标准为4000元;

  (四)只经营其中一类的为第四档区,资助额度每家最低标准为2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如因符合资助条件企业不足而出现资助资金节余的,可根据节余资金的数量,等比例提高各档资助额度,但各档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最低资助标准的3倍。提高资助额度后仍有节余的,节余资金不再发放。

  同一档次入围企业属于同一连锁企业的,资助的企业数上限为10家。

  第十七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资助额度。每家资助额度为3万到10万元,获得资助的金额实行等额分配。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和单位,要求其资助费用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调研等有助于激励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的项目,或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硬件设备改进等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年度资金资助工作结束之日失效。

原文网址:http://www.szxxg.com/shenzhen/20170705/38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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