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收取公证书作为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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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收取公证书作为必要材料
信息首发:深圳股权变更登记不再将收取公证书作为必要材料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尽量避免交易风险,将优化登记办理的流程,不再将公证书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材料要件。
修改办理变更登记的材料清单:
1、没有办理股权转让公证的,除了提供必要的表格、章程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验证原件)外,在全体股东没有一致签字同意情况下,还需提交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2、自愿办理了股权转让公证的,提供绿色通道,实现“三免”,一是免于核验新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二是在未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情况下,可免于提交“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三是在未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情况下,公司免于提交 “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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