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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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信息首发: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条例》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只要实施了骗保行为,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其失信行为也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处罚款。
根据《条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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